微信扫码
暂无在线客服
用户中心 意见反馈
暂无热线电话
返回顶部
首页 >新闻动态 > 最新文件

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

分享到:
点击次数:1212 更新时间:2022年06月20日14:25:22 打印此页 关闭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  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,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:
  一、自2018年1月1日起,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(以下统称资格)的企业,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,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,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。
  二、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,是指按照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32号)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;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,是指按照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科发政〔2017〕115号)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。
  三、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。
上一条:关于适用中智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最惠国待遇的公告 下一条:中小企业为什么要选择专业代理记账公司提供财税服务?